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張麗珍
某企業需要做個人股權轉讓,企業目前的情況如下:該企業注冊資本300萬,投資者均為個人股東,甲股東認繳180萬占比60%,乙股東認繳120萬占比40%,股東均未實繳,帳面實收資本為0。截止2023年6月份資產負債表上資產總計2200萬,所有者權益1400萬,負債800萬,流動資產800萬,固定資產凈值900萬(包含房屋凈值290萬),其他資產500萬。 現需要做兩個個人股權全部轉讓,新老股東不符合2014年67號文第十三條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的情形,兩種方案如下: 方案一,新老股東先平價轉讓,然后再將帳上未分配利潤1400萬全部分配給新股東,這個轉讓股權和分紅該怎么交稅,會不會重復交稅?相關稅法依據是什么? 方案二,老股東先將1400萬未分配利潤全部分紅,分紅后帳面未分配利潤為0,再將股權平價轉讓給新股東,這個時候還要核定轉讓收入嗎,還需要交多少稅?相關稅法依據是什么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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