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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idSummer
我公司去年與一家廣告公司合作,發生了大額的廣告宣傳費,并取得了發票。今年稅務局稽查局來檢查時,要求我們補充提供廣告發布的具體合同、付款憑證、監測報告甚至最終發布的畫面截圖等證據鏈,否則可能不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。請問稅務局的這種做法合理嗎?對于大額的廣告費支出,稅法除了發票外,到底要求企業留存哪些必要的證明材料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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